合同法上证明责任问题研究解析
本文运用作者自己提出的证明责任法概念,对现行合同法领域的证明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与传统的研究方法不同,本文力从诉讼法和实体法在合同诉讼领域结合的角度展开论述。文中对合同诉讼的证明标准以及法律要件分类说在我国实施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证明责任法;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分配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
引言
笔者正式提出证明责任法概念[1]已有数年,然反映者尚无。在此期间,诸多学者对证明责任理论展开了深入的研究,相关成果也颇为丰富,足见证明责任问题的研究价值极高。与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不同,笔者的证明责任法学在构造上分为三个层次或者阶段,每一层次回答并解决一个命题,三个层次之间有着逻辑上的递进联系。
第一层次的命题是,法官或法院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下,有无对本案作出裁判的义务?回答是,法官或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为理由拒*本案作出裁判。第一层次的命题实际上是对设置证明责任制度目的的回答。目前,我国学者已趋渐形成共识,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设置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法官以事实不清为由拒*本案作出判决[i].
第二层次的命题是,法官或法院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进行裁判的依据是什么?回答是,只要承认法官或法院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作出裁判,那么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下,就只能依据证明责任法作出裁判。关于这一答案成立的理由将在后文中进行论述,它是本文的核心内容。
第三层次的命题是,证明责任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回答是,证明责任法是分配何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法律依据,因此其核心内容是证明责任分配。
本文旨在研究证明责任法学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命题在合同法领域的具体展现,因为对于第一层次命题的回答,应当是一个不解自明的道理-合同法上的要件事实即使真伪不明,法官或法院也必须履行裁判义务,而不得以事实不清为理由拒*本案作出裁判,否则将会损害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的本旨-依法强制解决纠纷。
证明责任法学的完善与发展依赖于法解释学,因为它是运用于审判实践的技术学,是实现实定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应用科学,抑或阐明现行法律之规范性内容的事实法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法律,它既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生活规范,也是确定合同法上权利义务归属的裁判规范。从证明责任法角度对合同法领域的证明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探索意义,而且还极具实践价值[2].
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要件事实真伪不明,依法承担的诉讼风险责任。证明责任包括如下含义:①证明责任的对象是要件事实。要件事实是指相当于法律构成要件之生活事实,具体而言,合同法上的要件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具体生活事实。例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之一为“重大误解”,而合同当事人将价款一万元误解为一千元的意思表示,即相当于“重大误解”的要件事实。将要件事实确定为证明责任对象的根据来自裁判三段论的解释,即要件事实(相当于重大误解的生活事实)为存在,法律构成要件(重大误解)就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应裁判适用该项法律(合同法第54条);反之,则裁判不适用该项法律(合同法第54条)。当要件事实(相当于重大误解的生活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律构成要件(重大误解)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也处于不明状态,所以法官无法直接裁判适用或不适用该条法律(合同法第54条)。在此情形下,法官为使裁判成为可能,就必须避开原有法律的适用或不适用(合同法第54条),依法裁判一方当事人承担因要件事实未被证明而带来的不利益诉讼结果,即裁判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②证明责任的适用条件是要件事实未被证明。要件事实被证明包括两种状态,一是被证明为存在;二是被证明为不存
拓展阅读
1、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可适用法定解除,双方当事人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和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房屋部分毁损、灭失的,依《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不支付租金。对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
2、给付义务,即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和尊重承租人优先*权的义务。
3、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人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4、出租人的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告知义务、协作、照顾和保护义务等。
综上所述,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如果提前解除,因为出租人收取定金后拒绝交付房屋、出租人将其卖掉后擅自收回的话,出租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向承租人支付赔偿。租赁合同中有定金的,出租人承担双倍定价作为违约金赔偿。
2、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工作的开始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的签订,那么,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对于这类问题最为关键的不是自己,而是所属企业是否真正能与自己和平的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这类事件一帮情况下都会有一定的约束条件,如果自己不符合就不会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福利等权利和待遇。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对于从业人员来说这类合同的解除存在一定的难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如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满足三个要件:
2、经过培训或者调岗;
3、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这就首先需要认定何为“不能胜任工作”。首先,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往往与企业的业绩考核结果相关联,因为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对于企业来说,考量标准即是其是否能胜任岗位工作,是否能完成业绩指标。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在很多情况下均需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企业在制订业绩指标过程中,应当将有关业绩目标的书面文件交由员工签署,确认其知晓。业绩目标送达劳动者后,其工作一段时间后的考核结果也应当是量化、明确的。考核的量化结果较易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对员工工作情况的笼统评价较难为司法部门接受。
第二,“不能胜任工作”必须是定量化考核,不能只有定性化描述。实践中,有些企业以“缺乏敬业精神”、“缺乏团结精神”等标准认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这类描述属于定性描述。《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根据该规定,考核标准应为定量,而不是定性。
第三,不能胜任工作和严重失职应予区分。不能胜任工作是一种客观情况,而失职是一种主观过失,表现为劳动者不去履行工作职责,而不是履行了不能达到要求。
第四,须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法律给予其改善的机会。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用人单位的职业能力,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前提下,解除合同。 第五,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的,所以即使自己所属公司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异议,那么,对于这类情况自己就可以寻求相关的法律帮助,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
3、精选话题责任的作文锦集
今天,我们在思想品德书上学到了:成长不忘父母恩这一课,书商讲到了爱迪生的母亲对爱迪生的关怀,和爱迪生非常感激父母。晚上,我看完了道德观察青春中国之责任篇后,心里久久不能平静。节目一开始就提到了一封贴在某大学海报上的、一封爸爸写给儿子的公开信。信上写着:“我现在不知道你是我儿子还是我是你儿子,你的学历比我高,你比我有知识,但是,你没有责任感……”在信的最后一段上写着:“你后来几乎天天给我来信,是因为你没有钱花,有时,你竟然把收费单的价格写得非常高,让我们记取更多的钱,你用这种方法蒙骗着我们。你天天朝我要钱的那段时间,**妈下岗了,本来下岗就是很苦恼的一件事,你竟然还在天天地要,难道你不知道她有多么伤心?
难道你没有一点家庭责任感?”的确,没有责任感是不对,主持人又在这封信的每一段中间插进了两个片段,这两个片段讲的是有责任感的儿子。第一个儿子的妈妈双腿残疾,儿子为了又能上大学,又能陪在妈妈身边,就天天背着他的妈妈,和他一起去上学。有一次,为了回老家省几块钱,他骑着三轮,带着妈妈回家,骑了24天,行了936公里路,篇子里的主人公多么有责任感呀!他为了上学不让妈妈孤单,就背着妈妈到校园,他为了省几块钱,就骑三轮车回老家,毫无怨言。另一个片段里的也是一个男孩子,他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大学,但是,刚进入大学不就,他的妈妈就得上了很少见的肝癌晚期,这件事被他知道了,她毅然决然地把学退了,拿着退学款,给他的母亲看病吃药。不知是上天的帮助还是怎么的,他的妈妈奇迹般康复、出院了。
他为了治好妈妈的病,把难以考中的大学退了,给妈妈看病,难道不是一种责任吗?这两个大学生比信里提起的大学生不知要好多少倍。我想:只要我们从小树立起有责任感的意识,人人都能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为家庭,为社会,为人民……我相信,世界将会变成美好人间。
4、《近现代诗歌·魏源·寰海十章》诗词原文 题解 赏析 配图
1841年5月,英军攻广州,清王朝派往广州的靖逆将军奕山束手无策,遣广州知府余保纯向英军求和,与英国订立《广州和约》,答应一周内交出赎城费六百万元和赔偿英商损失三十万元。这一屈辱的城下之盟的签订,无异极大地阻扼了人民群众的反帝怒潮,诗人针对此事非常愤慨,于是写下了这首诗,这首诗是《寰海十章》中的第九首。
城上旌旗城下盟,怒潮已作落潮声。
阴疑阳战玄黄血,电挟雷攻水火并。
鼓角岂真天上降?琛珠全向海王倾。
全凭宝气销兵气,此夕蛟宫万丈明。
这首诗通过嘲讽广东守将奕山畏敌求和的丑行,沉痛地揭露了清*的*无能,愤慨地指出了英国侵略军并不可怕,最危险最可恨的是那些手握大权的卖国贼和投降派。
首联“城上旌旗城下盟,怒潮已作落潮声”,“城”,指广州,“城下盟”出自《左传》,“怒潮”指抵抗侵略的浪潮,“落潮”指放弃抵抗,这句话从总的方面给予了高度概括,通过直称投降派与英人签订的《广州和约》为城下之盟,尽管人民都积极反抗,但由于投降派的屈膝求和,对人民抗战的压制,所以使抗击侵略者的怒潮变成落潮。
颔联“阴疑阳战玄黄血,电挟雷攻水火并”中“阴阳”是《周易》中关于自然观的两个矛盾对立的基本概念,“玄黄”古称天玄而地黄,指天(阳)和地(阴)的颜色,这里指血染沙场使天地暗淡的颜色。“水火并”指海上炮火战斗不绝,这句话集中写出了战争实况,对“怒潮”作了形象的描写,通过“电挟”、“雷攻”、“水上并”的运用,使人们自然想起当年三元里人民抗英的激烈场面。
颈联“鼓角岂真天上降,琛珠全向海王倾”,“鼓角”出自《汉书·周勃传》。“琛珠”即珍宝,泛指珠宝财物,海王,海龙王,这句话直接承接上面的战争实况描述,却从反面着笔,锋芒直指奕山之流,侵略者的“鼓角”之声,既然吓不倒中国人民,“琛珠”倒应该向敌人奉献,这看起来矛盾,其实正揭露了投降派卖国求和、苟且偷安的本质。一个“倾”字把他们的这种本质活灵活现地表现出来。
尾联“全凭宝气销兵气,此夕蛟宫万丈明”中“蛟宫”指龙宫,“万丈明”指珠宝堆积,光耀万丈,形容英国侵略者讹诈中国珍宝之多。这句话采用讽刺手法,但讽刺与比喻的结合很密切,从而形象地写出敌军的嚣张气焰,同时也增强了全诗的愤激情绪。
这首诗语气激昂,斥责有力,讽刺辛辣,倾注了作者强烈的感情,表达上多用典故、深刻而又含蓄,主题鲜明而又内格沉郁,愤激之情充溢于字里行间。林昌彝曾评价魏源说:“诗笔雄豪奔轶而复坚苍遒劲,直入唐贤之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iqto.cn/articles/39930.html